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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王斌本報見習記者王開廣
  按照北京市今年立法計劃,《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草案》今天被提請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
  建立社會共同治理責任體系
  草案明確,北京市控制吸煙工作實行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管理與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保障控制吸煙工作的財政投入,推進控制吸煙工作體系建設。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依法劃定禁止吸煙區域,制止違法吸煙和不文明吸煙行為。全社會都應支持控制吸煙工作。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巡查勸阻吸煙行為、監督禁止吸煙場所經營者和管理者開展控制吸煙工作、提供戒煙服務等活動。
  定期公示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草案明確,北京市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政部門的控制吸煙工作,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監督,開展控制吸煙工作的宣傳培訓,動員全社會開展控制吸煙工作。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控制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控制吸煙的政策、措施,開展控制吸煙的衛生監督管理,定期向社會公示吸煙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教育、文化、體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食品藥品監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煙草專賣等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落實本行業或者領域控制吸煙的日常管理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本轄區內的控制吸煙工作。
  部分公共場所室外區域禁煙
  草案擴大了禁煙範圍,規定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同時規定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體育、健身場所的訓練、比賽區和觀眾席;高等學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醫療衛生機構;風景名勝區、公園、游樂園等休閑娛樂場所;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設置的禁止吸煙場所區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區域。
  劃定吸煙區並設置警示標識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中,體育、健身場所的訓練、比賽區和觀眾席,高等學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醫療衛生機構,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根據條件劃定吸煙區;在出現人員密集、不具備必要通風條件、無法合理避讓不吸煙者的情況下,吸煙區應進行調整。吸煙區的劃定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誌和“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否則,由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吸煙區的劃定應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否則,由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罰款。吸煙區的劃定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否則,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查處。
  草案要求,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識;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提供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開展禁止吸煙檢查工作,製作並留存相關記錄。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規定,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否則,由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公佈吸煙違法行為投訴電話
  草案規定,北京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公佈吸煙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電話;對投訴舉報的違法行為,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及時處理,建立投訴舉報及處理情況登記。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控制吸煙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有權進入相關場所並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核實,有權查看相關場所的監控、監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等證據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協助配合併如實反映情況。
  禁止違法吸煙開展戒煙服務
  草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和索要煙具,自覺聽從勸阻;否則,由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應合理避讓不吸煙者、不亂彈煙灰、不亂扔煙頭;亂扔煙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市容環境管理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草案提倡減少和戒除吸煙行為。規定北京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制吸煙咨詢服務,指導醫院開展戒煙服務。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發現吸煙行為的,可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要求該場所經營者、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草案明確,煙草製品銷售者應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的明顯標識。否則,由煙草專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禁止煙草製品銷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否則,由煙草專賣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禁止煙草製品銷售者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及其周邊100米內銷售煙草製品,否則,由工商行政部門依照國家煙草專賣相關法律予以處罰;禁止煙草製品銷售者發佈法律、法規禁止發佈的煙草廣告,否則,由工商行政部門依照國家廣告管理相關法律予以處罰。
  本報北京7月24日訊
  (原標題:向未成年人售煙最高可罰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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